案件名称:曹崇林(碎石机制砂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曹崇林(碎石机制砂厂)
负责人:曹崇林
主要违法事实:曹崇林(碎石机制砂厂)碎石机制砂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大冶市支行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后,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肆万元人民币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2年6月21日